被某些中国人奉为神明的比尔·盖茨曾经就中国的盗版问题说过一段很耐人寻味的话:中国人喜欢偷,如果他们偷,我们希望他们偷微软的产品。
这段话充分暴露的西方垄断资本家妖魔化中国的嘴脸,是对中国广大计算机用户乃至中国人民的污蔑,是一块试图掩盖西方国家借助知识霸权压榨第三世界人民的遮羞布。在这里,比尔·盖茨使用了这样一个三段论的推理:
大前提:盗版就是偷
小前提:中国人喜欢盗版
结 论:中国人喜欢偷
我认为,比尔·盖茨的大前提与小前提都是错误的,因而结论也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以下试从版权的本质、版权的异化以及盗版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分析中国存在的盗版现象。
一、何为版权?
关于版权。《辞海》(1989年版第1666页)对版权是这样定义的——
亦称“著作权”、“作者权”。一般指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某种独占权利。“版权”一词源出英文“copyright”,意即“抄录、复制”之权。各国因法律和传统不同,对版权的解释亦不相同。一般认为,版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作为法律概念是一种法律权利,又是一种所有权,主要表现为作者对其作品使用的支配权和享受报酬权,包括身份权、署名权、发表权、作品完整性权、复制权、传播权、演绎权和享受报酬权等。
由此我们看到,版权事实上是由以下四个要素组成的:身份权、处置权、作品完整性权、获益权。
(一)身份权
所谓身份权,就是作者作为作品创造者的身份不容替代的权利。这才是最本质意义上的版权。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一个人从事文化、艺术创作也好,科学研究与发明也好,他首先希望的就是自己的名字能同作品一起让别人知道。
《圣经》的开篇《创世纪》第一句话就是:“起初,神创造天地。”这表明上帝向人类昭示的第一个真理就是他是世界的创造者,或者说他对这个世界拥有“版权”。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写道:“所以隐忍苟活,幽于粪土之中而不辞者,恨私心有所不尽,鄙陋没世而文采不表于后世也。”直截了当的说出了他写《史记》的目的,就是要个名分。这个名分至关重要。可以说,如果人类社会不认可这个身份权,世界上绝大多数名著巨作都不会存在了!
当然这种身份权不仅使用于个体,也适用于集体。我们不知道《摩诃婆罗多》的确切作者是谁,但承认他是印度史诗;我们也不知道《茉莉花》是谁首先唱的,但认定它是江苏民歌。
身份权是唯一的、独享的,不可转让和继承的。
由身份权派生出署名权,署名权是对身份权的确认和肯定。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某与某某为某个作品的署名权打得不可开交而对簿公堂。这种“打”是正确的,是值得鼓励的!
(二)处置权
一部作品的名分确定后,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处置的问题。是传诸后世,还是放诸名山,是由人传抄、复制,还是传子不传女,这也是作者的一项权利。
与身份权不同,处置权可以转让,也可以继承。清代著名的“吕留良案”,康熙写了一本为自己辩护的《大义觉迷录》,颁发全国。康熙死后,这本书就给禁掉了,流传民间的大都被收缴焚毁。这是康熙的后代在行使他们的处置权。
当然处置权是受社会历史条件限制的,因而不是最基本的版权。《金瓶梅》直到现在还没有完整的发表权;老子过涵谷关,被令尹拦下,想不发表《道德经》都难。
(三)作品完整权
作品的完整权首先要求作品不被篡改,其次要求作品不被增删。作品不容篡改是一项基本版权,也是古今中外保护得比较好的,但不被增删就难了。因此我们应当这样理解完整权:就是作品的主题在本质上未受到他人改动。
所以我们说,尽管《红楼梦》的后四十回是高鄂所续,《白鹿原》被编辑删节修改过,曹雪芹和陈忠实的版权并未因此而受到侵害。
(四)受益权
这也是最基本的版权。作者因他的作品或者得到直接的物质报酬,或者扬名,或者其内容被人接受,或者将来获得上述好处,对于作者来说都可以算做获益。
《金刚经》的作者(佛教集体)虽然没有得到稿费,却宣传了教义;施耐庵也没有住上中央电视台为剧组安排的宾馆,但也流芳百世。他们都拥有获益权。当然如果象某些大师那样,既宣传了“大法”,又拥有绿卡、豪宅,那当然更是获益匪浅了。
二、盗版侵犯了软件商哪项权利?
几乎国内外的软件厂商都认为,目前在中国盛行的盗版现象,对他们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而事实究竟怎么样呢?通过以上的正本清源,我们明白了版权的四个要素。那我们以微软为主逐一做一分析。
(一)先说身份权。我们可以说软件盗版对于微软的身份权没有丝毫的损害。因为无论是盗版的Windows也好,Office也好,盗版的生产、经营、使用者都承认那是微软的产品,许多盗版软件甚至还复制了正版的包装。从来没听说有人在Win98后面注上“巨硬公司出品”。
(二)处置权。软件盗版对微软的发表权没有侵害。没有哪个人在中关村卖Windows 2500,因为微软还没有发布。如果说有所侵害的话,那就是盗版商无视了微软对其产品的复制权。但复制权算不算一种基本版权呢?我认为不算。因为作为知识产品,只要允许公开发布同时可以复制,它事实上就不应当禁止别人再去复制它。举个例子,假如说Windows是比尔·盖茨家传秘籍,规定除了传给小盖茨外不给别人,那么他人复制Windows是不合理的,否则,就是合理的。
(三)作品完整权。盗版软件没有对微软的产品在本质上进行篡改,所以微软也不存在作品完整性被侵害的问题。
(四)受益权。毫无疑问微软是盗版的极大受益者。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垄断了中文操作系统平台,靠得是什么?是无数经营者和个人用户的盗版!
WORD击败久富盛名的国产软件,靠得是什么?也是盗版!可以说,在中国没有盗版就没有微软的今天。
那么其他的软件公司有没有从软件盗版中受益呢?同样有!盗版提高了被盗版软件的知名度,这是“名”上的收益;消费者通过使用盗版相信某某软件是好的,这是“教义”上的收益;盗版软件促进了正版软件的销售,这是“报酬”上的收益。
盗版软件怎么会促进正版软件的销售呢?且听我分析。软件的发售无非有两个途径:一是零售,二是预装。所谓预装就是软件商直接把软件卖给电脑制造商,由其安装在电脑里。制造商向谁收钱?羊毛不会出在驴身上,到头来还是最终用户掏腰包。
我们知道,软件不是一般的产品,使用它们是需要有个熟悉的过程、需要训练的。我王佩编写了一个作图软件PhotoMarket5.0,准备预装到联想电脑里,每台电脑多收你800元,你愿意吗?你当然不会同意。因为你从没有听说过有王佩这个名字,也没有用过他的产品。但被盗版过的软件就不同了。以生产图形和多媒体软件闻名的ADOBE公司就可以把Photo
Deluxe预装进电脑,而不怕没人买。为什么?因为稍微用过电脑的人都知道有个PhotoShop。他们产品何以家喻户晓?盗版使然也。
另外,盗版不仅促进了预装销售,还促进了零售。因为能够消费得起的社团或个人还是喜欢买正版的。正版软件的好处不用商业软件联盟宣传大家也心知肚明。它们的安全性更高,可以获得技术支持。还有一点相信大家也同意,手拿正版软件同拿一张盗版的感觉是不一样的。消费者为什么下决心买你的正版软件而不是别人的?原因我在上面已经论述过了。
既然这样说,为什么中国人不买正版呢?还有人问,盗版确实使软件商少收入了很多钱啊,这难道不是对版权的侵害吗?这两个问题,我将在下面论述。
三、版权观念的异化
现代的知识产权观念是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带着深刻的资本主义的烙印。
资本家为了攫取高额利润和剩余价值,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对知识产品进行垄断和控制:(一)将人类已有的文明成果霸占为己有;(二)对知识产品进行不合理定价;(三)无限扩大了版权的概念。我们以下分别论述。
(一)资本家将人类已有的文明成果霸占为己有。现代资本主义的文明成果的历经几千年无数代人民努力奋斗而积累起来的。但资产阶级无视这一常识,将这些文明成果统统据为私有并通过所掌握的国家机器使这种强取豪夺合法化。
最典型的例子是《圣经》。美国是个号称信仰基督教的国家,在其货币上赫然印着“我们信仰上帝”(In God We Trust)。作为基督教的经典《圣经》据说是美国销量最大的图书。美国信徒使用的《圣经》一般有两个版本,一个是16世纪英国詹姆斯一世翻译的“钦定詹姆斯版”(King
James Version),由于使用比较古老英语,美国人在此基础上用现代英语编写了“新美国标准版圣经”(New America
Standard Bible)。但就在每本“新美国标准版圣经”上赫然印着:“版权归Foundation Publications,
Inc.公司所有”字样。美国的牧师在其著作和讲章中都无一例外地注明“引自《新美国标准版圣经》,版权已获许可”。这简直是莫大的讽刺!根据《圣经》里的说法,《圣经》是上帝通过先知启示给人类的真理。按历史书的说法,他是希伯人、犹太人的作品,无论哪种情况,也轮不到美国人声明版权!你可能说,美国人做了翻译和改写工作呀。我说这就是对版权的无限扩大化!是一种霸占和强取!难道因为我在北大荒犁过地,那里的地就归我所有吗?《圣经》就是那块地,编译的人不过是犁地的。
在计算机行业这是这样。从机器语言到汇编语言到C语言到各种应用软件,哪个不是建立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的。我们还要拿微软举例子:微软的Windows借鉴(或者用比尔·盖茨喜欢的一个词--偷)了多少Macintosh?IE浏览器借鉴了多少Netscape?这是明眼人一看就知道的事了。
到底是谁在盗窃?谁在偷?谁在拦路抢劫?
(二)资本家对知识产品进行不合理定价。
根据《商业周刊》的统计,微软公司1999年的市值为4072.2亿美元,居全球1000家之首。微软为什么能短时间内聚敛这么巨大的财富?迷信知识经济的人会说这是知识产生的价值。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即使微软拥有100个爱迪生、高斯、爱因斯坦,它也没有理由创造这么多价值。微软的财富是依靠其垄断地位从美国人民以及全世界人民身上剥削来的;ADOBE公司的财富也是依靠它在图形软件方面的垄断地位获取的。
我们知道,一项软件产品的定价应当是成本加合理的利润率。软件的成本是那些呢?无非包括软件开发费用、管理费用、市场、广告、销售费用、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办公等费用。这些费用加起来能有多少呢?肯定比4072.2亿美元少得多吧。剩下的是什么?是超额利润。比尔·盖茨的个人资产不下40亿美元,是全球最大的资本家。凭的是什么?无非是对全球千万微软产品用户的剥削(当然这种剥削将最终转嫁到千千万万劳动人民头上)。
有人可能要说,微软的开发费用很高的,微软的员工的收入高,普普通通的一个软件员就是一个百万富翁。这并不能为微软辩护,这只说明一点,微软的软件员也是资本家,他们共同参与了对全球用户的剥削。由此联想到一位中国信息产业的元老鼓吹的让北大出100个百万富翁的说法,不能不让人感到知识资本家对中国知识分子的毒害之深。
一个软件到底定价多少才算合理呢?我不准备在这里展开细致的讨论。请大家注意一个现象,最近金山公司正在搞一个“红色风暴”活动,《金山词霸2000》的定价才28元(原本计划卖168元),由此可见,软件定价的伸缩幅度是很大的。
更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软件商不能用在其国内软件的定价强加给发展中国家。知识产品作为一种存在巨额利润的特殊产品,其成本早在发达国家收回了。由于发展中国家的贫困是发达国家掠夺世界资源和世界市场所造成的。发达国家有义务以适合发展中国家当地购买力的价格出售其知识产品。
(三)资本家无限扩大了版权的概念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家将版权的概念无限扩大化。如上面关于《美国标准版圣经》的例子中提到的,资本家眼里的版权不但含盖了原创的作品,而且将对他人作品的轻微改编、改造也算在版权保护之列。这是极其不合理的。
资本家同时将对版权的非本质损害也算做侵犯版权,并使用其掌握的政治、经济工具加以干涉。
尤其变本加厉的是,以微软为首的资本家还提出了“每户授权”的概念。
所谓“每户授权”就是指假如我有100台电脑,如果我准备安装Windows操作系统,我必须购买100个Windows“许可证”。这简直是毫无天理了。
(四)将对知识产品的合理使用诬为盗窃。
摩西十诫第八条规定:“不可偷窃”,这里指的是实实在在的盗窃。但西方垄断资本家将对知识产品的合理使用诬为偷窃,并统称为“盗版”。
诚如我们以上所分析的,真正意义上盗版只有四种:一、窃取或篡改版权人的身份权;二、未经版权人许可而处置作品;三、篡改作品的完整性;四、剥夺版权人的受益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使用非正版软件并未侵害版权人上述四项权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盗版,不是偷窃;以赢利为目的复制、销售版权人的作品可能侵犯到版权人的处置权和受益权,但也应当具体分析。这就要分析版权人单方面为自己规定的处置权和受益权是否合理?
四、盗版问题及我们的策略
无可否认,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标准衡量,我国存在比较普遍的盗版问题。但如同我们以上分析的,虽然我们使用盗版,我们并不理亏。真正应当理亏的是那些疯狂剥削人民的知识资本家。所以在盗版与反盗版问题上,我们一定不能向这些国家缴械投降。
然而斗争又要讲究策略。我国正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合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我们对待版权问题上,一定要慎重,同资本家的斗争也要“有理、有利、有节”。因此我们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一)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正确分析对待版权问题。我们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接受资本主义的知识产权体系。
(二)利用国际讲坛联合第三世界国家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知识领域的垄断和剥削进行揭露和斗争。
(三)利用我国的《价格法》等相关法律对以微软为代表的国外软件公司进行价格听证,依法促使其制定合理的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软件价格。
(四)抓住契机,利用对我方有利的事件迫使知识资本家让步。比如Intel PIII处理器以及Win98存在的安全漏洞问题,都可以成为我们合理斗争的砝码。
(五)大力扶植国内软件生产厂商,在政策上给予倾斜。例如政府在采购办公用软件时应当优先考虑WPS2000等国产软件。
(六)在盗版问题上,区别对待实质损害和一般损害问题,区别制造、经销和使用三个不同的环节。对未造成实质损害的盗版问题,不予深究;对制造者和经销可以根据实际的实质性损害进行一定的制裁,对使用者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不应处罚。
(七)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教育广大知识分子尤其是青年学生,使他们认清资本主义剥削和压迫人民的本质。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每个人责任心和使命感。号召广大知识分子为我国信息产业的振兴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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