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头治关

刚才上线,一位在法制报工作的MM友情提醒到:听说六一开始对于入境印刷品有了什么限制规定,会对你有影响么?

上网一查,还果然有这规定,从今年六一之后,带书入境限量十本,超过部分如属合理使用会被征税,如不属合理使用范围,则被罚没

不禁要问,在全球数字化的今天,限制原子状态的书,除了弄权者心理自慰之外,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吗?

这项规定唯一的作用就是增加了归国人员的麻烦。中国官僚在给公民制造麻烦方面从来不嫌麻烦。

刚才数了一下书架上的书,少说也有30本,怎么办?难道只能卖废纸吗?越想越怒。不禁骂一声,这群猪头!

本文道听途说,内容偏颇,缺乏研究与实证,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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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Responses to “猪头治关”

  1. Anonymous says: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
    (二)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
    (三)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四)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五)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退运其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第十条 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进境。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凭国家宗教事务局、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征税验放。无相关证明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第十一条 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进口业务,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指定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口业务。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应当委托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进口经营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类印刷品,经营单位应当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进口批准文件、目录清单、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2. 激进到只能寂静 says:

    政府现在越来越无聊

  3. IGUA says:

    分批邮寄可行不?

  4. 什锦菜 says:

    能不能让朋友帮你分批带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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